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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渝国家高速公路安徽省广德至宣城段改扩建工程仿石材砖采购项目成交候选人公示

宣布日期:2024-08-21 浏览次数:1545

一、项目相关情形

项目名称:沪渝国家高速公路安徽省广德至宣城段改扩建工程仿石材砖采购项目

比选方法:询比比选

比选文件宣布日期:2024年8月16日

比选日期:2024年8月21日

沪渝国家高速公路安徽省广德至宣城段改扩建工程仿石材砖采购项目成交候选人公示如下:

第一候选人:安徽瞳安瓷业有限公司

第二候选人:合肥铭初修建质料有限公司

第三候选人:合肥市璞登建材有限公司

经评审小组评审 ,安徽瞳安筑业有限公司 ,制订为第一成交候选人 。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高速时代广场C1号楼9F/10F

联系人:高工    周工

联系方法:13135521559    15855127123  

公示期:2024年8月21日-2024年8月26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效果有异议 ,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子生意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在事情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昼14:00-17:00 ,节沐日休息)向米乐YY易游提出异议 ,异议质料递交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高速时代广场C1号楼1008室 ,联系电话:0551-62265211 。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验条例》、《米乐YY易游建工集团采购管理暂行步伐》等执律例则 ,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见告如下: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 ,书面异议质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用联系方法;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若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详细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须要的证实质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

异议人需要修改、增补异议质料的 ,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增补质料 。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凌驾划准时限的;

3、异议质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推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用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 ,无法提供正当泉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置惩罚、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特此通告 。



一、项目相关情形

项目名称:沪渝国家高速公路安徽省广德至宣城段改扩建工程仿石材砖采购项目

比选方法:询比比选

比选文件宣布日期:2024年8月16日

比选日期:2024年8月21日

沪渝国家高速公路安徽省广德至宣城段改扩建工程仿石材砖采购项目成交候选人公示如下:

第一候选人:安徽瞳安瓷业有限公司

第二候选人:合肥铭初修建质料有限公司

第三候选人:合肥市璞登建材有限公司

经评审小组评审 ,安徽瞳安筑业有限公司 ,制订为第一成交候选人 。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高速时代广场C1号楼9F/10F

联系人:高工    周工

联系方法:13135521559    15855127123  

公示期:2024年8月21日-2024年8月26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效果有异议 ,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子生意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在事情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昼14:00-17:00 ,节沐日休息)向米乐YY易游提出异议 ,异议质料递交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高速时代广场C1号楼1008室 ,联系电话:0551-62265211 。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验条例》、《米乐YY易游建工集团采购管理暂行步伐》等执律例则 ,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见告如下: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 ,书面异议质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用联系方法;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若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详细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须要的证实质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

异议人需要修改、增补异议质料的 ,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增补质料 。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凌驾划准时限的;

3、异议质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推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用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 ,无法提供正当泉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置惩罚、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特此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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